输血常识

医学检验信息网 检验医学 2006-11-21 0:52:00

亲属间输血安全吗?
有人认为病人输用亲属的血液最安全,事实上并非如此。从某种程度上讲,亲属间(如父母与子女)输血后并发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的危险性比非亲属间输血的危险性要大的多。当供血者和受血者血液的HLA单倍型相同时,受血者由于疾病等原因导致免疫功能缺陷或受抑制,缺乏抗供血者的反应,输血后把供血者的血液误认为是自身的血液,不予排斥。而供知者血液进入受血者体内则把受血者的血液淋巴结细胞辨认出非自身的淋巴细胞予以排斥,从而导致致命性的GVHD。因此,病人的输血治疗应避免使用亲属供者的血液。亲属献血后由可由血液中心调剂使用。


输血为什么有风险?
由于输血后有一定比例的受血者,会发生输血不良反应。不良反应是指在输血过程或输血后,受血者发生的用原先疾病不能解释的、新的症状或体征。它可分类为免疫性反应、非免疫性反应和输血传染病。近年来对输血传染病已加强控制,但由于当前科技水平的限制,早期传染病存在病毒感染"窗口期"而难以检出,有极少数受血者会因输血而面临得传染病的危险,所以医务人员、受血者和家属要有风险意识,可不输血的尽量不输血。输血前,经治医生应详尽告诉病人输血的风险,并请病人家属签订《输血治疗同意书》。


怎样配合医生进行输血?
输血前应由医生根据病情决定输哪种成分血或血制品和输血的量;
患者应该如实告诉医生自己的病史,如以前是否输过血,有什么反应,知道自己是什么血型,Rh阴性还是阳性;有生育史的妇女,如孩子在出生一周内是否发生严重黄疸、贫血(可能因胎母免疫,母亲体内产生针对孩子红细胞的血型抗体,可使婴儿发生新生儿溶血病),这时母亲在输血前要做ABO血型以外抗体的检查,以确保母亲的安全。提倡输成分血或血制品,树立缺什么补什么科学合理和安全有效的输血观念。切勿想要补身体而要求输血。禁止输“安慰血”、“人情血”。


输血尽量不输新鲜血
1、新鲜血各种成分抗原性强,易引起输血反应。
2、有大量存活淋巴细胞,增加发生移植物抗宿主病危险。
3、梅毒螺旋体在体外4摄氏度可生存3天,因而3天内的血液尚有传染梅毒的可能,超越3天的血反而安全。
4、如输血目的是补充血小板、粒细胞,12小时以内的血才算新鲜,但所含血小板、粒细胞不纯、不浓,达不到治疗量效果。因而,输新鲜血弊大利小,不主张输用


输成分血有什么好处?
输成分血有以下几点好处:
1.对病情需要选择,缺什么输什么,提高治疗效果。如:贫血输红细胞,粒细胞缺乏输粒细胞、血小板减少输浓缩血小板,烧伤患者输血浆等。
2.减少输血不良反应,提高输血安全性。因为输入不需要的血液成分不仅是浪费,而且可引发输血不良反应。
3.便于保存,使用方便。不同的血液成分可以有不同的保存方式,长期的如新鲜冰冻血浆、冷沉淀物可以保存1年;短期的如血小板在22C震荡箱内保存3~5天随时可用。
4.一血多用,节省血源。血液来自健康人的无私贡献,是宝贵的资源,将一袋血分成各种成分就可派多种用途,治疗多个患者。如某市每年献血35万单位,而制成成分血即有70~100万单位。
5. 减少输血传染病。由于血液中一些致病因子多藏在白细胞、冷沉淀和凝血因子等制品中,大多数输血患者并不需要这些成分。
现代输血治疗已普遍进入使用成分输血的阶段,全血已基本不用。成分输血的比例是输血治疗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目前国际上输成分血的比例已经达90%以上,输全血不到10%。我国也已普遍采用成分输血,上海的成分输血率已达97%以上。


什么叫做“自身输血”?有什么好处?
自身输血就是把自己的血液贮存或收集起来,留在手术或需要时再输入体内。由于人体的血液是在不断新陈代谢的,抽取少量的血后,体内会很快生长出来,况且平时就有一部分血液贮备在组织器官内,所以不会影响健康。
自身输血最为安全,可发防止输血相关的传染病和免疫性输血不良反应;避免发生输异体血的差错事故;稀有血型或特殊患者(IgM缺乏等)更宜自身输血;适量多次的自身采血可刺激血液再生,使术后患者造血加快;又可缓解血源紧张;节省费用等。


O型血者是危险的万能供血者
O型血者的血清中含有天然抗A和抗B抗体,当O型血输入A型、B型或AB型血的人体内时,O型血中的抗A和抗B抗体就会和以上三种血型的人的红细胞结合(因这些人血液中的红细胞膜上含有相应的A抗原或B抗原),使红细胞遭到破坏而造成溶血性输血反应。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战地血源紧缺及输血科学水平低下,以致在同型血源缺乏时不得不采取O型血作为抢救的“万能血”,这是基于输注少量O型血时,因天然抗A、抗B抗体被受血者大量的血液所稀释,破坏红细胞的可能性降低的缘故。事实表明,当上述三种血型者输注较多O型血(特别是抗A、抗B效价大于32)时,受血者则容易发生溶血性输血反应。


现已发现O型血液里的有些抗A、抗B抗体是免疫性抗体,如果将这种O型血输入不同血型的受血者体内,更容易导致溶血性输血反应,并可使红细胞形成球形细胞,使红细胞脆性增加,缩短红细胞寿命,严重者可出现血红蛋白尿。因此,O型血者是危险的万能供血者。


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一、 总则
1. 为确保医疗用血的质量,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检验,献血者每次献血前须进行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献出的血液必须按规定项目检验。2. 献血者献血前的体格检查及血液检验以血站结果为准,有效期为两周。
3.献血者在献血前要填写"献血登记表"、"健康情况征询表"(见附表)。
4.非固定点献血者只进行体格检查和填写"健康情况征询表"(见附表)。
5.献血者血液化验初复检不得用同一试剂厂生产的试剂,同一标本的初复检化验不得由同一人 进行。
 二、 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
1.年龄:18-55周岁。
2.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血压:12-20/8-12Kpa,脉压差:≥4Kpa(千帕)。或:90-140/60-90mmHg,脉压差:≥30mmHg。
4.脉膊: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分。
5.体温正常。
6.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7.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8.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9.胸部:心肺正常(心脏生理性杂音可视为正常)。
10.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三、献血者血液检验标准
1.血型:ABO血型(正反定型法)。 Rho(D)血型,在有条件的地区以及Rh阴性率高的地区作测定。
2.血比重筛选:硫酸酮法 男≥1.052 女≥1.050,或者比色法。
3.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酮体粉法:阴性,或者赖式法:≥25单位。
4.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阴性(快速诊断法仅限于非固定采血点的初检使 用)。
5.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酶标法:阴性。
6.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抗体)酶标法:阴性。
7.梅毒试验RPR法或TRUST法:阴性。
8.复检上述1、2、3、4、5、6、7项。
9.甲型肝炎临床治愈一年后连续三次每间隔一个月化验正常可参加献血(以临床报告为准)。
10.疟疾高发地区检测疟原虫。
四、 免疫接种后献血的规定
1.接受麻疹、腮腺炎、黄热病、脊髓灰质炎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方可献血;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2.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
3.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种不需推迟献血。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能献血。
1.半月内拔牙或其他小手术者。
2.妇女月经前后三天、妊娠期、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3.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4.某些传染病例: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者,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愈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5.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6.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阑尾切除、疝修补术、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者。
7.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六、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献血
1.性病、麻疯病和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肝炎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丙型肝炎抗体阳性者。
3.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过敏患者,如经常性荨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荨麻疹 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4.各种结核病患者,如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5.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6.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以及支气管扩张肺功能不全。
7.消化系统和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较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急慢性肾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症、慢性胰腺炎。
8.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9.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病症、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 糖尿病。
10.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严 重神经衰弱等。
11.寄生虫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钓虫病、囊虫病及肺吸虫病、克山 病和大骨节病等。
12.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13.做过切除胃、肾、脾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14.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 性牛皮癣等。
15.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视神经炎和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
16.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等。
17.有吸毒史者。
18.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19.体检医生认为不能献血的其它疾病患者。本标准自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1993年2月17日颁布的"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书"(卫医发[1993]第2号)的附件2《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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