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测定-(检验SOP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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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一医院
生化室管理操作规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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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检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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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规程每2年复审一次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测定
(SOP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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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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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检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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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理 :
在ALT速率法测定中酶偶联反应式为:
ALT
L-丙氨酸 + α-酮戊二酸 ————> 丙酮酸 + L-谷氨酸
LDH
丙酮酸 + NADH + H+ ————> L-乳酸 + NAD+ + H2O
上述偶联反应中,NADH的氧化速率与标本中酶活性呈正比,在340nm 波长处,NADH 呈现特征性吸收峰,而NAD则没有。因此,可在340nm监测吸光度的下降速率(-⊿A/min),计算出ALT的活力单位。本 实验室采用双试剂法,即血清与(缺少α-酮戊二酸的)底物溶液混合,37℃保温5分钟,使样品中所含的α-酮酸(如丙酮酸)引起 的副反应进行完毕。然后,加入α-酮戊二酸启动ALT的催化反应,在波长340nm处连续监测吸光度下降速率。根据线性反应期吸 光度下降速率(-⊿A/min),计算出ALT活力单位。
2.标本采集与处理
2.1受检者(体检对象或患者)的准备:采血前不一定空腹,对于体检对象采血前应有2周时间保持平时的饮食习惯,近期内体重稳定 、无急性病、外伤、手术等意外情况。饮酒是导致ALT升高的重要原因,因此不饮酒3天后采集血样。乳糜血可影响ALT测定,因此 采血前24小时内不可高脂饮食。睡眠不好会导致ALT升高,采血前注意休息好。注意有无应用影响ALT测定的药物,如 氯丙嗪奎宁、异菸肼、庆大毒素、氨芐青毒素等,检验前应根据所用药物的特性停止用药数天或数周,否则应记录用药请情况。应嘱体检对象在抽血前24小时内不作剧烈运动。
2.2 静脉采血:除非卧床患者,一般采取坐位。立位采血比卧位采血所测得结果明显升高,故采血前至少应静坐5分钟。一般从肘部静脉采血,使用止血带的时间不能超过1分钟,穿刺成功后立即松开止血带。
2.3 抗凝剂:我国多用血清作ALT检测,如采用肝素抗凝不影响ALT测定,如果应用EDTA血浆,则应将其结果乘以1.02将与血清标本结果相一致。
2.4标本处理:血标本应尽快送实验室,室温放置30分钟~45分钟后离心分离血清或血浆,上机测定。血清置4℃冰箱一星期,酶 活性无显著变化。血清不宜反复冻融,以免影响酶活性,不推荐冰冻保存ALT测定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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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试剂:
酶试剂:本实验室使用中生北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双液体试剂盒,产品注册号为京药监械(准)字2006第2400018号。
3.1主要成分如下:
R1: NADH 0.18mmol/L LDH≧5000U/L
R2: L-丙氨酸 500mmol/L α-酮戊二酸 15mmol/L
3.2 ALT校准品:无校准品,采用理论K值。
3.3试剂稳定性:原装试剂在2~8℃避光保存,有效期12个月。
4.仪器:
日立7170A和7180自动生化分析仪。
5.操作与计算:
参见日立7170ASOP文件、日立7180SOP文件,仪器参数设置见附录一。
6.操作性能:
6.1试剂空白吸光度:在主波长340nm,副波长405nm处,A≥1.0。
6.2准确性:偏差不超过士15%
6.3重复性:变异系数(CV%)≤5%
6.4批间差:随机抽取三批试剂盒的批间差≤10%
6.5线性误差:在0~800U/L(37℃)范围内,不超过士15%。
6.6干扰:乳糜达到300mg/dl时影响小于3%,溶血标本中血红蛋白达到500mg/dl时影响小于10%,黄疸标本中胆 红素达到40mg/dl时影响小于3%,标本中丙酮酸浓度达到1mmol/L时影响小于3%。
7.注意事项:
7.1当⊿A/分大于0.190时,样品用生理盐水稀释后重新测定,结果乘以稀释倍数。
7.2试剂空白吸光度小于1.000时,勿用。
7.3本产品仅用于体外诊断,内含叠氮钠。避免直接接触皮肤和眼睛,切勿吞咽。
7.4本产品应在2~8℃条件下贮存。
7.5宜用血清标本。草酸盐、肝素、枸橼酸盐虽然不抑制酶活性,但可引起反应液轻度混浊。红细胞内ALT含量为血清中3~5倍, 应该避免标本溶血。尿液中含有少量(或没有)ALT,不推荐分析尿液中ALT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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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第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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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参考范围:
男:≤40U/L 女:≤31U/L
9. 临床意义及医学决定水平
9.1 ALT活性在下列疾病可见增高:肝胆疾病,如传染性肝炎、肝癌、肝硬变活性期、中毒性肝炎、脂肪肝、胆管炎和胆囊炎等。心血管疾 病,如心肌梗塞、心肌炎、心力衰竭时的肝脏淤血、脑出血等。骨骼肌疾病、多发性肌炎、肌营养不良等。一些药物和毒物可引起ALT 活性升高,如氯丙嗪、异菸肼、奎宁、水杨酸制剂及酒精、铅、汞、四氯化碳或有机磷等。
9.2医学决定水平及意义
10.临床危机值
10.1 结果大于1000U/L时,及时复查,经过第二次确认后,由生化室组长报告结果,并和临床医师就该结果进行沟通。
10.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政司编.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第二版),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7.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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