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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重申:医生篡改病历可定性为医疗事故

医学检验信息网 检验医学 2007-2-26 16:14:57

为提高医院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知情权和监督权,卫生部要求,明年底前全国县级二级以上医院完成医院院务公开工作,2008年底前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实现医院院务公开。向社会公开的医院院务的主要内容中,涉及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信息方面的包括:

1.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价格。

2.实行住院病人费用“每日清”制度,医院每天通过适当方式向病人或家属提供包括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使用情况,或提供费用查询服务。病人出院时,医院应提供总费用清单。

3.门诊患者费用清单包括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

4.医院物价管理职能科室、费用查询部门及查询电话。

另据了解,卫生部医政司医疗处处长赵明钢在刚刚结束的“民航中南地区应急医疗培训班”重申:发生医疗纠纷时,一旦发现医生篡改病历,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

发生医疗纠纷时,篡改病历是一些医院并不陌生的做法。处在劣势的患者如何举证?赵明钢建议,患者有权利索取病历复印件,可以作为原始资料保存举证,也可向公安、司法部门独立的鉴定机构申请“痕检”鉴定。根据卫生部医政司、政法司联合下发的通知,凡是证实到病历被伪造过的,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其等级、责任具体另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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