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检验信息网 >> 检验管理 >> 政策法规 >>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6年非法采供血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法监发[2006]11号)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6年非法采供血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法监发[2006]11号)

医学检验信息网 检验医学 2006-11-21 0:11:52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6年非法采供血和

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卫法监发[2006]11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现将《湖南省2006年非法采供血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联系电话:0731-4822021)。

                                  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

抄送:各市州卫生监督所。

湖南省2006年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部署,省卫生厅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巩固去年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今年进一步加大对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机构监督管理的力度,严肃查处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的违法行为,重点规范我省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确保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质量安全,预防和控制经血液传播疾病,保护人民健康,为构建和谐湖南做出贡献。

二、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打击和规范采供血行为。在巩固去年打击非法采供血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血液安全监督,重点打击自采自供等非法采供血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特别是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单采浆站的跨区采浆、超量频采等违规行为。

(二)加强无菌采血、输血器材监督检查。开展对采供血机构一次性无菌采血、输血器材采购、贮存、使用、处理、回收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一次性无菌采血、输血器材的行为,严肃查处不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消毒管理规范》消毒、处置一次性无菌采血、输血器材的行为。

(三)加强医疗机构特别是边远山区卫生院临床用血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自采自供血液的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各级储血点建设,保障边远山区乡镇卫生院医疗急救用血。

三、组织领导

省卫生厅成立全省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厅长刘家望任组长,副厅长黄顺玲任副组长, 

法监处、医政处、血管办、省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监督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综合协调和信息交流等日常事务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6年4月底前)为自查阶段:各市州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督促采供血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各市州自查自纠情况请于4月28日前报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2006年5月中旬至11月中旬)为整改阶段: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督促采供血机构认真整改。省卫生厅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阶段(2006年11月下旬至12月底)为总结阶段:自查和整改阶段结束后,各地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请于12月20日前报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是今年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内容,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体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将打击专项行动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公安、监察、药监部门联系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定期交流,互通信息,对问题比较严重的地方和重大违法犯罪案件,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实施联合行动,联合办案,对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决不姑息。

    (三)搞好宣传,发动群众。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血液质量安全意识,倡导无偿献血的良好风尚。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案件线索。省卫生厅设立专项整治举报电话:0731—4812735,各市州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社会监督。

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

抄送:各市州卫生监督所。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网站简介|网站地图|帮助信息|版权申明
医学检验信息网 © 2006-2008 粤ICP备05002125号